近日,居民王某持一张储蓄存单到储蓄所取钱。他的存单上大写金额为“玖佰元整”,小写金额为“9000元”。储蓄所以存单小写笔误为由,只兑付900元。王某不服,起诉至法院。这起由储蓄存单金额大写小写不一致而引发的民事诉讼,经当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判决王某9000元储蓄存款的法律事实成立,责令储蓄所限期支付。
在庭审时,法庭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:“如果储户手持的银行存单上大写与小写金额不一致,经确认没有涂改,但又无法弄清事实,在此情况下,如大写金额大于小写金额,则按大写金额兑付,如小写金额大于大写金额,则应按小写金额兑付。”判决储蓄所应支付王某存款9000元及其利息。
由此可见,储蓄所出具的储蓄存单必须准确无误,特别是大写小写应完全一致。这不仅是储蓄业务工作的基本准则,也是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。